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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1)
来源于:新浪财经-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08-10-13 11:20:29 |
本文对比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产权模式,结合我国现今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实行股份制是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股份制 产权制度改革 一、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模式不能解决农信社固有问题 1.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都无法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所有者缺位问题无法避免。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功能,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创造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出了风险由股东根据入股数量多少承担有限责任,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 2.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都难以有效解决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尤其是社员“退股自由”使农信社股金缺乏稳定性,引起的信用社资本实力下降,而可能暴露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解决。 3.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难以有效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制的精髓。由于农村合作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法人股东同股不同权、大股小权,股份持有与权利不对等,而自然人股东因股金有限而又对监督不关心。重要决策难免仍是由行长们说了算,“三会一层”形同虚设。 二、实行股份制改革是解决合作制模式下固有问题的唯一出路 股份制的最大优点是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是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现行没有盈利模式的合作制为新的盈利模式,把农信社改制成为能依靠自身“造血”实现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现实要求。 1.实行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求。首先,城乡一体化的经济格局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适应这种变化。其次,“三农”内涵的变化,使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性质发生了飞跃,金融服务的需求层次有了较大提高。信用社如果停留在合作制基础上止步不前,将面临失去市场的危险。第三,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股份制经营的基础。 2.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合作制条件下农信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农信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创造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出了风险由股东根据入股数量多少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3.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合作制条件下农信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实行股份制改制后,必须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农信社的决策者、经营者都是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拥有较大决策权的股东,素质普遍较高,管理能力更强。 这样,既减少了农信社的官办色彩,又在无形中实现了决策层、经营层的优化配置,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 4.股份制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合作制条件下农信社资本金不足,股金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资本充足率,该比率越高,存款人的本金安全就越有保障。目前农信社的资本充足率普遍未能达标,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但从目前情况看,这样做不仅不会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且可能会扩大资本金不足的缺口。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实行股份可以转让、股金不得抽回的原则,利润由股东共享,风险由股东同担,可以确保发起人股份的稳定,避免了目前股金稳定性差的问题。 同时,股份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随着经营效益不断提高,资本大幅度增值所产生的“财富效应”,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盟,吸纳和积聚的资本不断增加,抗风险能力得到持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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